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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法小提醒—生才財務部98.06.26.

 

忙碌中,有好多的資訊無法一一深入去了解或

記錄,感謝財務部同仁的貼心PO上讓生才家族們

關心一下,是否與自己的權益有關係!

各位親愛的同事們,大家好!!!

財務部為落實服務理念,讓同事們能夠獲取

財務訊息或知識,於是我們推出了「財務電子報」,

又為了響應節能減碳,減少紙資源浪費,將以E-Mail

方式寄到各位的電子信箱內,我們會把政府發佈

的稅務、銀行公告訊息以及一些小知識呈現在電

子報內,衷心期待大家能夠喜歡,若有任何建議

也不吝指教,謝謝大家!!!

97年綜所稅第一批退稅 7月底獲退

 

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告一段落,國稅局表示,第一批退稅

件在 7月底,對象為網路申報及 5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

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二維條碼、人工申

報者。第二批退稅則在10月底辦理,退稅對象為 511

以後申報的二維條碼、人工申報退稅案件(含 510日前

非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、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的二維

條碼與人工申報退稅案件),至於第三批退稅日期則要到

明年 120日,退稅對象為逾期申報(9861以後申

報者)及原申報為繳稅,但經交查後屬退稅案件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      

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

修改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123日 起生效,

修法前後之說明如下:

(1)      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累進稅率改為單一

      稅率 10 %

(2)       遺產稅免稅額由 700萬元改為 1,200萬元。

(3)       贈予稅免稅額由 100萬元改為 220萬元。

(4)      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,

     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,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

      分期繳納時間由十二個月延長為十八個月。

5) 實物抵繳審核標準會更加嚴格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,要課徵贈與稅   
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,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

人免除或承擔債務,視同贈與,要課徵贈與稅。


國稅局舉例說明: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3年間將出

售土地款8,100,000元,代母償還合作社借款,經本

局查獲依規定以贈與論,核定贈與總額8,100,000元,

補徵贈與稅額938,000元。A君不服,主張其母向合作

社之借款係供其本人使用,非屬贈與,經踐行行政救

濟程序,嗣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。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

條所稱「以贈與論」,係以法律為擬制法律效果之

賦予,目的乃為防杜以該法條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;

而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,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

債務,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規範之視同贈與範

疇。故依規定,祇要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,

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,稅捐稽徵機關自不必就當事人

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之情形,負舉證責任,

納稅義務人如否認該等資金流動非無償代償債務,

自應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。A君既未能提

示其母先前向合作社借款係由其支用之資金流程及

相關資料以為證明,乃判決A君敗訴。


本局呼籲:祇要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,

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,除納稅義務人能舉證證明非

屬贈與外,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課徵贈與稅,請納稅

義務人注意,以維護自身權益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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