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法小提醒—生才財務部98.06.26.
忙碌中,有好多的資訊無法一一深入去了解或
記錄,感謝財務部同仁的貼心,PO上讓生才家族們
關心一下,是否與自己的權益有關係!
各位親愛的同事們,大家好!!!
財務部為落實服務理念,讓同事們能夠獲取
財務訊息或知識,於是我們推出了「財務電子報」,
又為了響應節能減碳,減少紙資源浪費,將以E-Mail
方式寄到各位的電子信箱內,我們會把政府發佈
的稅務、銀行公告訊息以及一些小知識呈現在電
子報內,衷心期待大家能夠喜歡,若有任何建議
也不吝指教,謝謝大家!!!
97年綜所稅第一批退稅 7月底獲退
件在 7月底,對象為網路申報及 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
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二維條碼、人工申
報者。第二批退稅則在10月底辦理,退稅對象為 5月11日
以後申報的二維條碼、人工申報退稅案件(含 5月10日前
非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、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的二維
條碼與人工申報退稅案件),至於第三批退稅日期則要到
明年 1月20日,退稅對象為逾期申報(98年6月1日以後申
報者)及原申報為繳稅,但經交查後屬退稅案件。
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
修改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 起生效,
修法前後之說明如下:
(1)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累進稅率改為單一
稅率 10 % 。
(2) 遺產稅免稅額由 700萬元改為 1,200萬元。
(3) 贈予稅免稅額由 100萬元改為 220萬元。
(4)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,
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,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
分期繳納時間由十二個月延長為十八個月。
(5) 實物抵繳審核標準會更加嚴格。
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,要課徵贈與稅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,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
人免除或承擔債務,視同贈與,要課徵贈與稅。
國稅局舉例說明: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3年間將出
售土地款8,100,000元,代母償還合作社借款,經本
局查獲依規定以贈與論,核定贈與總額8,100,000元,
補徵贈與稅額938,000元。A君不服,主張其母向合作
社之借款係供其本人使用,非屬贈與,經踐行行政救
濟程序,嗣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。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
條所稱「以贈與論」,係以法律為擬制法律效果之
賦予,目的乃為防杜以該法條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;
而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,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
債務,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規範之視同贈與範
疇。故依規定,祇要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,
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,稅捐稽徵機關自不必就當事人
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之情形,負舉證責任,
納稅義務人如否認該等資金流動非無償代償債務,
自應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。A君既未能提
示其母先前向合作社借款係由其支用之資金流程及
相關資料以為證明,乃判決A君敗訴。
本局呼籲:祇要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,
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,除納稅義務人能舉證證明非
屬贈與外,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課徵贈與稅,請納稅
義務人注意,以維護自身權益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