趣談古代 執刑制度--作者:穿秋
執刑時的唱詞
衙門大堂臨刑時,獄差拾起縣太爺擲下的竹簽後,
兩個差人便將受刑的犯人綁在長凳上按住,再由另
外兩個差人舉起「王法」(也叫法棍,用竹片做成,
約 十公分 寬, 二公尺 長。)
一邊拷打,一邊有節有拍地高唱著「唱詞」。
唱詞一般如下:
「一二三四五,皮肉受點苦;六七八九十,
回去坐上席;再打二大板,郎中捲飯碗。」
此外,打奸打盜的唱詞也各有不同。
打盜竊犯人的
唱詞是: 「為非作歹做強盜,人人見了殺千刀;如不重打幾十板,平民百姓氣難消。」
人臨時編湊的,只是助助公堂上的「法威」罷了。
大堂審案時,人們可以看見縣太爺的案桌上有四個
簽筒,每個簽筒上有一個字,合起來就是「執法嚴明」。
其中,「執」字簽筒裡插的是一大把捕捉簽,其他三
個簽筒裡插的竹簽,分別為白頭簽、黑頭簽和紅頭簽。
白頭簽每簽一板,黑頭簽每簽五板,紅頭簽每簽十板。
白頭簽,雖然是四十大板,打完後,皮肉白淨如舊,
立即可以行走。
如果是擲下幾支黑頭簽,同樣是四十大板,會使犯
人皮開肉綻。
如果擲下的是四支紅頭簽,受刑的犯人可就更倒楣了,
不死也殘廢。
一個簽筒正好是量一斗米的容器,一只竹簽也恰恰
是一尺長,每當集市交易因缺斤少尺而發生爭議吵
到公堂上評理時,縣太爺就會利用這兩件東西作為
衡量和評判的依據。
來拍擊案桌以示聲威,嚇唬犯人招供罪行的木塊。
其體積一般以大人的手能握住為準。
我國歷史上最早使用驚堂木的年代,大約在春秋戰
國時期。
各級衙門都可以在開庭時使用,一般的驚堂木上都
刻有象徵權威的圖案,清代以前最常見的是龍造刑
的圖案。
皇帝用的驚堂木叫「震山河」,用它擊案板,以顯
赫皇威;丞相手裡的驚堂木,稱為「佐朝綱」,
表明身分、振興朝綱。
後來,民間也紛紛模仿,舊 時教書 先生用的叫
「呼尺」,以維持課堂秩序,懲罰頑皮學生;藥房
裡用的稱為「戒方」,內來壓藥方,後來演變為書
生用的「鎮紙」;評話藝人用的叫「止語」,作用
是開場之前拍擊一下,意思是告訴觀眾別講話,聽
我開始說書了。--摘錄人間福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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